民间借贷的分配及时效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的分配:
1、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2、被告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债务人死亡,继承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诉讼事项认定: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是,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目的,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无期限的民间借贷,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然,民间借贷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对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原则,应当坚持作有利于债权人利益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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