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 15万元的外债转让给丙方,请问这样违法吗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应作为不当得利交付给原债权人。
请问:我老公前4年借给甲方15万元,后多次追讨无果,现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 15万元的外债转让给丙方,请问这样违法吗
债权转让可以不经过甲方的允许。但是需要通知甲方,债权转移才生效。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立法主张:第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的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第二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迅猛发展。《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虽然我国立法上有所冲突,合同法是采取的通知主义,而民法通则则采取的债务人同意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则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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