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案
2013年12月30日,邹平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县城区黄山三路13-2号“洪林推拿”门牌下有“主治颈肩腰腿痛”字样标示。根据宣传标示分析,该场所有非法行医嫌疑,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场发现该场所经营者崔某正在为患者治疗。在崔某陪同下,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场所有汉章针刀8把、医师签名为崔某的处方3张,崔某未取得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邹平县卫生局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崔某做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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