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保的处理以及呆账销除的问题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
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销。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合作银行。
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执行。
一、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512大地震后,银行贷款企业及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灾受损情况,也是可能形成灾后呆账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企业类因灾受损情况 1.企业生产经营已完全停止,或已宣告破产,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2.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严重,短期内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但从长期分析,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还款能力。
3.短期内企业经营活动难以恢复正常,但企业尚存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且抵押物未受损。 4.企业贷款抵押物受损,但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二)个人类因灾受损情况 1.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在地震中死亡,或者严重伤残,且按揭购买的住房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2.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按揭购买的住房具备居住条件。 3.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未死亡、未严重伤残,但房屋已不具备居住条件。 4.其他个人消费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抵押物完全或部分毁损。
二、企业类呆账认定及核销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企业在出现以上受灾情况后,银行应该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客户,制定不同的贷款处置方案。 (一)针对完全丧失经营能力,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 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对未能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二)针对短期内受不利影响较大,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长期看尚存经营能力及还款能力的企业 银行可以在企业提供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展期、再融资业务,或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盘活不良贷款的同时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对债务重组后无法收回的债权,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 (三)针对灾后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但贷款抵押物受损的企业 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新的足值抵押物或担保人,或采取其他贷款保障措施,保证银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