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性质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9号)收悉。经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zj]
了解更多有关环境保护法常识,请点击:环境保护法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