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公司解散对债务的处理
诉讼时效是权利经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产生权利丧失的制度。《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有以下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2、身体受到伤害、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品丢失或损害四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3、因主张权利、对方同意、提起诉讼三种行为引起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4、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人应当高度重视。
甲方(上海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 2005年3月28日之前为乙方(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制作展台,乙方截止 2005年3月28日累计欠付甲方账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整,针对这笔款项,乙方于 2005年3月28日向甲方制定了还款计划书,根据该还款计划书:从2005年4月起,乙方将根据该公司的资金情况,每月尽可能多的向甲方还款。还款计划书出具后,乙方以丙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帐户在 2006年1月23日向甲方支付了5000元,之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乙方于 2005年10月20日登记注销,金某、朱某是乙方的股东,金某、朱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乙方的承担责任。根据这一情况,甲方以金某、朱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调查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对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内档,了解到乙公司已经依法解散,但是乙公司的两名股东在公司注销时都签了保洁单,承诺乙公司的一切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审理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被告承诺在两个月内偿还欠款。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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