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您好,我儿媳妇入院时就有低置胎盘和子痫前期的病症,此两项病症属于产科的两大疾病,会引起大出血症状,只能进行剖腹产,并且在有生产指症时才能使用引产素,为其儿媳妇治疗的医生违反了操作规程,如果起诉,我应该如何举证?起诉医院后是否可以再起诉医生。
职工张先生
答: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符合下列几项情形,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拿出证明其没有过错的证据,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所以张先生只需提供证据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并初步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即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三十四条、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张先生只能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再起诉医生。
法条链接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