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讨债及讨债策略注意事项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讨债方式:
“理直气壮式”。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农民工兄弟可以理直气壮地向欠债人讨要工钱。可如今,欠债人都是大爷,要债人反倒成了孙子,即使告到法院,赢了官司,却经常无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
“苦苦哀求式”。
既然理直气壮的方式行不通,而且欠债人往往还是自己昔日的老板,不到万不得已,怎敢得罪?那就求求吧: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或有人卧病在床,或孩子交学费急用,就行行好,把血汗钱给我吧!问题是,欠债人往往也被别人欠着钱,他还在为收账发愁呢。再说,既然大家都欠钱,我干吗要先给你?于是,能躲则躲,能拖则拖,哀求没用。
“死缠烂打式”。
既然讲理、哀求都没用,那就只有靠自己了。天天对欠债人围追堵截,随时到其家里、厂里静候,催要,再不行,组织起来到有关部门上访,到法院催促强制执行。可是,这种方式收效也不明显,因为欠债人往往行踪不定,狡兔三窟。而相关部门事情一大堆,也不是天天都能接待你。
“孤注一掷式”。
确实没办法了,农民工兄弟只好爬上水塔,站在20多层的楼顶,攀在立交桥的边缘,把自己的骨肉扔在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声援。这种方式往往有效,但是,也有无功而返的时候。而且,这种方式常常被斥责为“作秀”,被认为是“无赖”,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和反感。动不动要死要活,给相关部门造成很大压力,也不为他们喜欢。
注意事项: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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