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流失的因素及连带责任的种类
金融债务流失的主要因素及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合同上的债务竞合,因合同上的损害赔偿债务与他人侵权之债竞合而生,因法定债务与合同债务竞合而生,数人分别因各自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损害等等。
1、宏观经济政策阶段性调整,与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滞后性,打破了原有信贷资金运行和政策实施的连续性,造成了信贷资产的流失。突出表现:
一是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使原有集体农业贷款向农户贷款的转化过程中,由于集体资产向农户资产的低值转移,造成大量的信贷资产流失。
二是国家价格政策的不平衡,直接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近年来国家相继调整了部分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价格,而部分企业的最终产品价格受市场等因素的制约,不能与原材料的价格同步上调,致使企业经济效益连年下降,亏损面不断扩大,银行信贷资金被大量吞噬。
三是受国家财税政策的影响。多年来银行为企业垫付了大量信贷资金上缴利润和税款,当企业销售货款形成拖欠或呆滞时,也就使银行信贷资金出现流失。
四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应的企业进行转产或停产,部分资产被控账冲销,造成国家资产和信贷资产的双重损失。
2、企业经营效益滑坡,丧失还贷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上转轨较慢,不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要求,设备更新滞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差,销路不畅,导致企业经营生产陷入困境,接近停产半停产状态,银行贷款被大量占压滞死。如某市毛纺厂自10年以来由于产品销售困难,生产经营出现萎缩,目前已处于半停产状态,该市工行累计投入的万元贷款和利息无力偿还,形成巨大的信贷风险。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因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更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理解、把握。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因一人侵权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竞合而产生。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手包(内装项链等)交乙保管,乙因不慎,致包被丙所窃,乙因无法返还保管物,对甲负债务不履行之责任,丙因盗窃保管物负侵权责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此种情况下,需分析各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履行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侵权行为则出现故意、过失两种情况,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在故意的情况下,因主观恶性远大于债务不履行。又因故意侵权的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债之不履行(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则有偶然的和间接的联系。故此,故意侵权的侵权行为债务人为终局责任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其主观恶性与债务不履行相近,具有同等过错。因此,债务人之间对损害有同等的责任,无终局责任人。
(二)合同上的债务竞合。
例如,张某的母羊丢失,多次寻找不见,张某便与邻村的王某、同村的李某分别订立了两份寻羊合同,基于这两份合同,王某、李某对债权人张某各负寻找走失的母羊的债务。因王某或李某一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另一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分别因两个独立的合同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各债务人的不履行均足以造成损害发生,其中任一债务人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均未加重其应承担部分。因而不发生追偿问题,无终局责任人。至于其他未赔偿债务之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似有不公。此时,各债务人之间可协议分担或因债权人将债务人中数人或全体诉至法院,而由法院依公平原则使其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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