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犯姓名权应赔偿精神损失
女青年鲁某在朋友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持孔某身份证登记公司,并将其列为股东。因新公司与孔某所在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以孔某“违反商业道德”为由将其辞退。孔某因此对鲁某提起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近日一审判令鲁某停止在公司注册中使用孔某姓名,向孔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孔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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