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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与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与重婚有关的法律问题

笔者在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意外发现被告多年前就与一境外人士结婚。得知这一重婚事实,原告异常愤怒,情绪激动难以控制,表示一定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该案件极具典型性,也是离婚诉讼案中不多见的范例。虽然该案经过律师和法院双方的努力,最终得以调解结案,但此案引发的婚姻纠纷中发现的重婚罪法律问题如何处理却具现实指导意义。

一、重婚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概念中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有配偶,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且夫妻关系存续;二是又与他人结婚,是指有配偶的一方在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当然该结婚行为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当事人常常对婚姻概念存在错误的认识,将法律婚、事实婚和同居关系混为一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说明这三者的概念及含义。

所谓法律婚,是指符合登记结婚条件的男女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的婚姻关系。法律婚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婚姻登记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登记成立的婚姻。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登记的男女未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婚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成立首先是男女双方应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就是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即199421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的问题。但我国刑法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婚罪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证据方面,因为重婚罪除少数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外,绝大多数都属于自诉案件范畴,这意味着起诉方必须自行搜集证据证明另一方重婚的事实。因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认定结婚的证据是结婚证,无过错方往往很难取得重婚方再次结婚的证据。对于事实婚,法律明确规定了199421日不再确认事实婚,因此,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同居现象、长期保持两性关系的姘居现象,以及男女之间非婚生孩子等现象,婚姻法均不再确认是婚姻关系。虽然刑法对事实婚造成的重婚行为依然可以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但取证却十分不易。因此,无过错方受到重婚者伤害时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困难重重。

二、重婚罪的处罚

重婚罪直接破坏家庭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重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1、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直接妨害和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规定重婚是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

《婚姻法》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除了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婚者的重婚行为,首先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重婚行为也会造成无过错方严重的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民事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获得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项赔偿主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因重婚行为而离婚的诉讼中,往往判决有过错方应当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重婚罪的管辖权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12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12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重婚案件中均享有相应的管辖权。因重婚案是自诉的刑事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案由案件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刑法同时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发现重婚行为,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呢?笔者在办理上述离婚诉讼案中发现重婚行为,虽然在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碰到一些障碍,不过最终仍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受理,尽管犯罪行为地法院也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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