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协议 也能强制执行吗?
案情:2003年12月,A建筑工程公司帮B小学建教学楼一栋,工程验收后,尚欠八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欠款八万元,分两年还清,每年四万元,并经公证处公证。两年后,B小学分文未付,2006年2月,法院执行局对B小学进行强制执行。
析法: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追偿债款、物品达成的协议,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机关认为无疑义的,在公证证明文书中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A建筑工程公司与B小学教学楼工程款还款协议,已经过公证处公证。B小学到期未按协议履行,A建筑公司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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