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部分收费标准降低
根据规定,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收取,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收费,由各市物价局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从低核定。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民法常识,请点击:民法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