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类别及借贷的风险防范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
民间借贷既是经济现象,也是法律现象,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以合约形式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是否有偿等,以借贷物的实际支付为前提,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分类
民间借贷包括借和贷两个部分。传统的民间借贷以“借”为主,多以亲情、友情为纽带,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一定的利益标准和条件私下进行资金余缺调剂,民间借贷更多的形式为“贷”。“借”款时往往出于感情,没有任何手续;而“贷”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监管之外,使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分散性、情感性、复杂性等特点,催生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我国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借贷也逐渐多了起来。虽然民间借贷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但民间借贷的问题也有不少。
从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市法院的同志分析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条书写格式不规范。市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子,由于借条的正文和签名字迹不同,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虽然最后经鉴定该借条的真实性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均已身心疲惫。二是借条的内容不规范。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对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方式只闻其名而不知其详,很多人认为抵押就是在借条上说明一下情况,保证则是在借条上签个名字,部分人甚至对自己担保的债务不熟悉、不了解,认为担保只是签字或者同意一下,对实施担保的后果不了解,结果导致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稀里糊涂跟着就成了被告。
据统计,2007年,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 1042件,涉案款项近1.5亿元。2008年年初到7月底,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达548件,结案标的已逾1.5亿元,案件数量占法院民商事案件总量的近20%,部分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使债权人收回借出去的钱变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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