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权的后果及清理债权的原则
一、免除的特征
1、免除在我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需要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2、免除是有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
3、免除是无因行为。即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一旦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基既便该原因无效或者不存在免除仍然有效。
4、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即不得撤销。即免除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债务人,债权债务即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反悔。
二、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消灭,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的,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消灭。
3、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4.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此由主从关系决定的。
一、债权清理的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的措施有哪些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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