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立法依据如何举证诉讼程序
依照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应当举证证明:(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举证,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为金钱债权,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等内容。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权利而不行使;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行使权利;则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故本条进一步规定,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关于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威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给付迟延而债权未受偿、以及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充分以致债权有不能受偿的危险。
正是因为债权人举证债权未能实现的事项包括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充分,故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当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即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其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不具备。
「理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和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为条件,此项条件是否具备,应当由主张代位权的当事人举证。债权人举证气可以行使代位权,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其次举证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主要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对次债务人主张已到清偿期的债权,故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够证明债务人未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和仲裁,其举证责任已经承担。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主要是指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其债权未获满足,而且因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才能成立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故本条规定,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得以其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执行财产对抗债权人。
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第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第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第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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