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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笔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前先后担任过经侦、刑侦支队长,有20余年刑事侦查工作经历,对于办案(侦查)机关的工作方法与思路,取证程序与渠道了然于胸。跟据实际工作经验, 从“内行”和“专业”角度,笔者觉得,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在侦查环节,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越早发挥的作用越好。万物始于初,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侦查阶段,就聘请委托律师,才能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并为律师后期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刑事诉讼自身特点决定

  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有严格诉讼阶段和不同办案机关区分。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终结,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非常类似工厂产品制造过程,从设计、选材、加工、检验都有严格分工,并由不同部门严格工序,相互协作、相互制约。

  按照公、检、法三机关职责分工,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发现犯罪,搜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也就是犯罪事实和证据主要加工——形成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加以审查把关,在侦查工作既定的事实基础上,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依法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意见过程,也就是对侦查工作加以审查复查——复核阶段;审判阶段是对公、检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的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最终确认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确认阶段。从刑事诉讼职责分工整个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其重点环节就是在立案侦查环节。

  另一方面,在此阶段,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收集证据等,侦查行为往往伴随着强制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过程极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发生刑讯逼供等事件,正是侦查阶段容易发生侵犯人权这一现象,决定了侦查阶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说明侦查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也就特别的重要。

  二、侦查阶段是刑事证据取得和形成的关键阶段

  诉讼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只有转化成法律事实,法官才能依法作出结论。一切指控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关键阶段,刑事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三、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最需要帮助阶段

  根据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这段期间,受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常常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心理变化极大,意识范围不正常。而这一期间却正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足马力,施展各种手段进行讯问的时期,几乎所有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口供均形成于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头脑不清醒,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不能集中精力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常常稀里糊涂就签字画押。结果一旦清醒过来,意识范围恢复正常,再想纠正却成了翻供。实践中这样的“翻供”绝大多数不仅是徒劳的,还被认为态度恶劣。该时期犯罪嫌疑人最需要法律帮助和精神抚慰,保持从容镇定,实事求是配合侦查。

  四、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形成的主要阶段

  由于长期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人权保障的观念还仅仅反映在有限的法律条文上,侦查机关还习惯于惩罚犯罪的观念,虽然法律规定上已经有了从“犯罪分子”到“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变化,但在大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中,两者还是划等号的。而且,侦查环节,出于惩罚犯罪指导思想,办案人员,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搜集,忽视或者故意回避无罪、罪轻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提取,这就难怪冤假错案会屡屡发生了。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的形成正是在侦查阶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自身的缺陷,该规定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有以下原因: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除外)同属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在封闭性、秘密性极强的侦查阶段,没有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机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只有自律性约束;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具体;无审查非法证据的法定程序。

  由于没有可供操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阶段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可以顺利的进入庭审。因此,可以说侦查阶段是制约与反制约 “较量”的重要阶段。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律师有限的介入会大大地触动习惯于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机关的神经!律师同仁们完全没有理由灰心丧气,没有理由坐等法律的完善,应该理智地加以思考,找到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要点”。其实就是律师及时介入,及时会见,从而约束、制约和监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

  五、侦查阶段充分利用律师的会见权

  按照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可以接受聘请,依法享有会见权利。其他单位、团体和亲友等非律师身份者,不享有该项权利。按照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也就是可以单独会见,不应该有侦查人员在场。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与外界隔离后,作为家属亲友,往往十分着急,四处托人打探消息,了解涉嫌犯罪行为,想方设法让其早点出来。有的人往往在这个时候,有病乱求医,被所谓的可以把其“捞”出来的中间人骗取不菲的钱财,在精神遭受打击的同时,雪上加霜,财物也受到损失。其实,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迅速及时聘请律师,利用律师的会见权,迅速见到犯罪嫌疑人,为其及时有效的提供法律帮助。

  1、 提供法律帮助。这无疑是律师的最主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协助当事人或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等等。通过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督促和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法,避免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人的合法权利,这些都是一个非专业人士所不能做到的。

  2、 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上的帮助。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就会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状态,内心极度的恐慌和焦虑。辩护律师的介入和会见后,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感觉有人在帮助他,再通过律师的劝解,可以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一个最好的心理安慰,帮助他度过这个焦虑期。

  3、 给犯罪嫌疑人和家属之间转达一定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向家属交待一些事项,当然这必须确保与案件没有关系。

  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前期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身失去自由,其各种诉讼、人身权利尤其需要律师的前期介入加以维护。如果我们把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病人来看待的话,那么律师类似于医生,医生不能将每一个病人都治好,同样律师也不能将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变成无罪。医生的作用就是及时尽早的最大限度地解除病人的痛苦,同样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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