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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案重审控辩五大交锋

  昨日下午1时许,备受关注的许某案在广州中院庭审结束,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日宣判。庭审上,公诉机关广州市检察院仍然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从自动取款机大量取款后潜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4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方不以为然,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交锋

  控辩双方立场均未改变

  交锋一:

  许某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许某那100多次的取款到底是公开还是秘密的?这个问题成为控辩双方多次交锋的焦点。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某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公诉方指控的盗窃罪的要件。

  许某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关它的定义,秘密窃取是要件之一,但许某的取款完全是在公开的条件下进行的,柜员机上方有摄像头,而许某也是在柜员机供给储户操作的平台上取钱,不存在盗取金融机构一说。

  其次,许某作为银行的储户,身份都是公开的,其在取款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交易过程,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客观上造成的损失,最根本原因还是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的。

  公诉方则认为,许某明知柜员机是坏的,但没有告诉银行或者是报警,取款过程中,银行是不知情的,许某身份的公开并不能否认其行为的秘密性;其次,许某的作案有针对性,利用柜员机的故障,连续百余次取款,取钱的动机显而易见,由此可认定许某属“秘密窃取”。

  交锋二:

  到底是不当得利还是侵权

  针对许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许某百余次的取款行为应该属于无效的交易行为,据此该案应属于民法调解范畴,而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许某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反驳公诉方认定许某触犯刑法之说,他表示,刑法保护财产本身,对于无效交易的后果并不保护,换句话说,许某多次取款所得只能算作是不当得利,他只不过是在出错的柜员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能让许某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方则认为,依照法律事实来看,许某的行为属于主动而且故意侵犯银行财产的权利,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交锋三:

  ATM机是工具还是平台

  公诉方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约关系,规定了储户在不能透支的情况下只能取出自己余额范围内的金额;柜员机出现故障后,并不能代表银行的真实意愿,许某的恶意取款行为就是一种单方面的盗窃,将出现故障的ATM机作为自己的盗窃工具使用。

  辩护方则认为,盗窃的确是单方面的行为,但许某通过自己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在出现故障的ATM机上进行操作,是一种互动行为,不属于盗窃手段;辩方还认为,许某同时不具备盗窃的条件,盗窃金融机构,无论是物理上还是虚拟上,许某既没有进入取款机的物理动作,也没有侵入机器的虚拟程序,因此无法构成盗窃行为。

  交锋四:

  17.5万元如何处理

  这一点也牵涉到许某取出的17.5万元退款的问题。公诉方及法官都在庭审中提到,尽管许某本人及其家属都公开的反复表示过将归还款项,但那17.5万元直至昨日重审时都没有归还,因而对许某悔过的态度表示怀疑。

  许某当庭表示,希望自己的家人可以尽快地将款项归还。而许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在案件还没宣判之前就以“赃款”来称呼许某取走的17.5万元对其当事人明显不公。

  交锋五:

  许某案是否证据不足

  事发时,那台柜员机到底出现了什么故障?这是昨天庭审现场,辩护律师一再提及的问题。

  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许某的辩护律师便表示,事发后,银行只是出具了一份简单的流水账单,但除了被告许某的供述外再无其它旁证材料。能否有第三方机构,出具柜员机上的原始数据,并通过这些原始数据推断出确实是取1000元只显示1元。

  庭审现场,许某的辩护律师再次质疑银行出具的所谓柜员机的原始数据,在指出银行出具的这份柜员机原始数据上的基础错误之后,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这份数据不足以采信。

  庭审直击

  许某及律师“语出惊人”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围绕许某是否有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至当天下午一点左右,法官宣布庭审结束。但当控辩双方的人员走出法院时,排列等候的“长枪短炮”似乎暗示,这场官司远还未结束。

  当人们走出法院,这才发现门口迎接的是一排黑压压的镜头——数十名记者因为进不了庭审现场,一直在门口苦等。这一场面更加深了本报记者旁听完许某案重审后的一个感受,用一个词描述就是“镜头”,虽然法院没有批准采访器材进入庭审现场,但在场的人似乎仍能感觉到,身后有一个巨大的无形镜头,一直在敏锐地记录着法庭内外的一切。

  “取钱是替银行保管”

  在为自己辩护的过程中,许某否认了公诉方“作案潜逃”的指控,首次以“替银行保管”为由解释自己的取钱动机。

  许某说,2006年4月21日事发当晚,“取了两次之后,我想把取出来的钱保护好,事后交给领导,结果我取了4万元之后,我的朋友郭某来了,他问‘怎么了’,我说这个柜员机坏了,他很激动,很兴奋,说‘你小子发财了!’我说‘发什么财,要交给人家的。’我们就继续取钱。”

  对于此次重审,看得出许某做了较为充分的准备,他请求法官给一个“仁慈的判决”。他说,和他同案的郭某,作案性质较他严重的多,他用伪造的身份证办卡去取钱,事后他被判刑一年多,而他用自己的卡,正常地去取钱却被判了无期,两者之间的距离差别太大了。(也许)“距离产生美吧”,许某一字一眼地说。话音刚落,旁听席里爆出一阵笑声。

  有意思的是,一次答辩开始之前,许某提到此案得到了社会尤其是媒体的关注,说话间许某准备站起来转身向旁听席鞠躬,被法官以“坐下”喝止。

  “柜员机,你知罪吗?”

  “柜员机,你知罪吗?”当庭审进入双方辩论时间时,许某的辩护律师杨振平语出惊人。他表示,本案发展到如今,真相并没有浮出水面,其中最关键的原因便在于,还应有一个被告,那就是柜员机。

  杨振平说:假如能增加柜员机为被告的话,他要问的第一个问题便是:你知罪吗?其次想问的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不是魔鬼?别具一格的语言让严肃的法庭里多了一份活跃,当杨准备细加解释时,被法官以“辩护应以法律和事实为准”制止。

  许某的两位辩护律师还首次提到了许某曾有自首情节。据其介绍,去年许某被警方抓获时,其实是其自首的。当时他已经通过了火车站的安检,但转念之间,还是退回去告诉民警他就是许某,并对自己在广州恶意取钱的事情供认不讳。

  庭审侧记

  许某案牵动无数神经

  旁听证一证难求

  昨日早上7时许,广州市中院门口的仓边路上还较冷清,车辆和过往人流都比较少。但在广州市中院的门口,聚集了不少人。相互一打听,大家都是为了许某案而来——他们多半都是记者。此后不断有记者赶到,直至当天8点半,法院开始办理旁听证时,法院门口聚集的人数不下百人。

  许某案在该院第二法庭审理,这一法庭只有不到70个旁听席,而因为要求旁听的人太多,庭内一直较为嘈杂,原定9点的开庭时间到了之后,法院的工作人员仍忙于安排调整座位。排在较后进入庭审现场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法院外面还有三四十名记者进不来,因为没有旁听证。

  许父称判10年就不还钱

  昨天上午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许某的父亲许某亮。许某亮表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在其预期当中,关于最终的结果,他认为前景不是很好,他根据庭上情况分析,自述案件改判可能性极大,估计最终会判许某三到十年徒刑。许某亮对媒体表达的这一观点,被许某母亲知道后,对其这一预测极为不满,电话里埋怨许某亮不要瞎说乱估计。许某亮表示要是判10年以上坚决不还钱,他将坚持下去,近期他将留在广州等待重审结果。 特派记者 谷岳飞 广州报道

  庭审创广州两纪录

  1、手机首次全部没收

  所有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都须经过严格的安检。史无前例的是,所有旁听人员手机全部被没收,统一由法院保管,直到闭庭之后才发还。可见,法院对此案的态度比许多重案要案更为严格慎重。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担心通讯工具影响法庭正常审理,但有知情人士透露,法院是担心记者们利用手机把庭审的情况录下向外传播。

  2、审判阵容空前庞大

  在正式开庭时,记者注意到此案再次创下一个纪录: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公诉人由两名三名检察官组成。对于一个情节比较简单,且只有一个被告人的盗窃案,排出如此的阵容,这在广州审判史上还没有。一位法院内部人士苦笑着对记者说“这还不是被你们媒体给逼的”! 宗 禾

  庭审经典语录

  “你看和我一样的郭某就判了一年多,人家说距离产生美,美我就不要了,就希望之间的距离能拉近点!”

  ——许某在最终陈述时希望能获得轻判。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让银行方面可以为老百姓负责,提高安全各方面。”

  ——许某在最终陈述时表示了这一愿望。

  “首先我觉得今天有一个被告没有到庭,那就是柜员机……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

  ——许某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的开场白。

  “这个承诺肯定会兑现,钱嘛当然都会退还回来!”“要还是十几年的话,我肯定不会还钱,那百分之百不会还了。”

  ——许某父亲许某亮针对记者询问其是否会帮儿子履行还款愿望时的回答。 宗 禾

  许某案回顾

  ●2006年4月21日

  许某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某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某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某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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