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不转让协议”后违约承租人铺面经营权被收回
胡某签订“不转让承诺协议”取得商铺租赁经营权后,竟又违背约定,找下家徐某转让该铺面赚取高额转让费。之后,徐某得知了胡某的违规行为,将胡某诉至法院。12月9日,记者获悉,近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判决,确认徐某与胡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胡某退还徐某转让款18.5万元;徐某将该商铺交回第三人,由第三人将铺面转让给徐某。
2012年11月23日,胡某从第三人甘肃某有限公司处,抓阉取得兰州市东部百货城四楼一商铺的租赁经营权。同时,胡某向第三人保证不转让和出租该商铺,并向其缴纳了7万元的一次性经营权买断费及1万元的装修款。2012年12月31日,胡某与徐某达成协议,将自己所承租的商铺转让给徐某经营使用,收取了转让费26.5万元。之后,徐某得知商铺不能转让的情形后,遂向胡某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双方关于转让东部百货城四楼该商铺的转让协议无效;胡某向徐某返还转让款26.5万元及利息损失。审理中,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胡某的租赁关系并返还上述商铺的请求。
经城关区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徐某与胡某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胡某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退还徐某转让款18.5万元,并解除与第三人关于东部百货城四楼该商铺的租赁关系;徐某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将该商铺交回第三人;第三人确认胡某向其交纳的7万元一次性经营权买断费及1万元装修费的权利转让给徐某。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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