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研发专利单方转让无效
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大唐万邦复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唐)合作开发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后北京大唐将专利权转让给大唐万邦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万邦),而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某。故宫博物院认为,北京大唐和大唐万邦是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令专利转让合同无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北京大唐擅自变更专利权人,损害第三人故宫博物院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无效。
2004年5月,北京大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某,该专利于2006年8月获得授权。
后故宫博物院将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告上法庭。称其与北京大唐共同开发研制“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约定为共同权利人,可是北京大唐独自申请专利并获批,并经过两次专利权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大唐万邦。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而大唐万邦系北京大唐投资180万元、徐某投资20万元设立的公司。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恶意串通变更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逃避合同义务,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合法权益。故宫博物院要求法院判决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之间两次转让专利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确认,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大唐双方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约定该发明专利由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大唐共同享有。后北京大唐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为北京大唐,发明人为徐某。故宫博物院就此事与北京大唐达成协议,约定由北京大唐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增加故宫博物院为共同申请人。但北京大唐并未履约。相反,2006年7月,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签订协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北京大唐和大唐万邦。2006年8月,该专利获得批准。2007年5月,北京大唐和大唐万邦约定“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为大唐万邦公司独有,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北京大唐在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后,未经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北京大唐和大唐万邦共有,又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大唐万邦,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的行为造成之前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无法履行,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另外,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北京大唐与大唐万邦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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