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公然放高利贷获刑
明明有履行能力,还将存款拿出去高息放贷,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日前,张某、万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张某是铜山人,原是一家企业老板,2007年4月,因其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张某被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赔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然而,法院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张某却关掉了厂子,转移了财产,还玩起了失踪,一分钱也不愿意赔付,法院多次执行均未果。
2008年,法院依法追加张某妻子万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张某经营企业确实欠了不少钱,但家底还有一些,张某曾经得到一笔数目不小的土地补偿款,万某还曾经将自己的存款3万元高息放贷给他人,平时消费水平也不低。据此,法院认为,二被执行人具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官多次找到二人,敦促其履行分期赔付义务,二人仍然置若罔闻。
鉴于二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义务的能力,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法院执行期间存在故意藏匿、转移财产的嫌疑,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二被执行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4年10月,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1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至此,二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了谅解,该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知识拓展:
超额利息不受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总体上要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当前,融资难、融资贵已经成为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有一定积极作用。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最终收取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请求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者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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