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土地征用费用的后果
私吞土地征用费用的后果: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名村干部私分土地补偿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暂扣赃款418814元,发还柳州市柳东镇某某村第11组。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李某某在担任柳州市柳东镇某某村第11组组长、出纳期间,部分土地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征地补偿款通过银行划到某某村第11组管理的一个账户上。2004年6月29日下午,副组长陈仕仁(另案处理)将组长陈某某、出纳李某某约到一起,商量将其中压力容器厂空地1902平方米的补偿款419488元三人平分,陈某某、李某某均同意,三人商定将此款划到李某某名下。之后,陈仕仁做好表将压力容器厂空地补偿款列入李某某的名下,次日,三人一起持银行支票、11组土地补偿款的表册到建设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在将补偿款转给其他村民的同时,将压力容器厂空地补偿款扣除李某某在组里的欠款后,余款386591元转入李某某的存折,李某某在补偿款的表册上签字领受。7月1日,陈仕仁、陈某某从李某某的存折中取出279600元,二人平分,李某某实际分得139888元。7月17日,李某某将分得的赃款转存入其丈夫金某的银行存折里。8月13日,因害怕事情败露,陈仕仁、陈某某分别将侵吞款中的278000元交回给李某某。
9月14日,司法机关在立案查处柳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干部白某涉嫌受贿案时,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进行问话调查,陈某某、李某某当天即供述了结伙侵吞上述征地补偿款的事实。12月2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贪污案。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308509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将110305元交到鱼峰区检察院,作为退赃(含利息)。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政府交其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近4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陈某某、李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在接受司法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李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退出赃款,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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