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时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时红,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横板桥镇田心村13组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立阳,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时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时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江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肖时红及其辩护人陈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2月7日,肖时黄从其姐夫山上砍了1根柏树回家,被告人肖时红在田里担草时看见肖时黄从本组山上下来,便怀疑肖时黄偷砍了他家的树。次日下午,肖时红与其子肖祥清、肖祥连到肖时黄家去背树,遭到肖时黄的反对,肖时黄用禾枪指着肖祥连说:“为什么搬我的树?”并用禾枪将肖时红的右耳边打出了血。肖祥清见状即抱着肖时黄的脖子,将肖时黄按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肖时黄,肖时红抢过肖时黄手里的禾枪,对着肖时黄的胸、背部猛戳几下,后被旁人劝开。经法医学鉴定,肖时黄的伤情构成轻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肖时黄的陈述,证人肖祥连、肖国凤、廖晶华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图,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肖时红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肖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肖时红上诉提出肖时黄的伤情不是他造成的,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肖时黄在山上砍了1根柏树回家,被在自家田里担草的肖时红时看见, 肖时红怀疑肖时黄偷砍了他家的树。次日下午,肖时红带领其子肖祥清、肖祥连来到肖时黄家,肖祥连扛起?鞲褪呔?猓皆さ毙剖幕吹苑?ぃ毙剖没逃购盖胖ぷ樾?盗核埃?参词崦野奈鞯渴保ⅰ貌逃购?そ毙焓暮业?叨虮龃顺?Qぁ樾逑?醇醋Ъ疟ぷ毙剖幕钡硬??そ毙剖?c倒在地,用脚跪着肖时黄的左胸,并用拳头殴打肖时黄,肖时红抢过肖时黄手里的禾枪,对着肖时黄的胸、背部猛戳几下,后被旁人劝开。经法医学鉴定,肖时黄的伤情为:面、颈、背、腰.肘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第6、7、10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邵公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46号、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肖时黄的伤情为:面、颈、背、腰.肘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第6、7、10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构成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2、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并扣押禾枪1把,该禾枪经肖时红辩认,系其作案工具。
4、被害人肖时黄的陈述证明,2011年2月8日下午3时许,肖时红带领儿子肖祥清、肖祥连来到他家屋前称他砍了肖时红家的树,肖祥连从地上背起1根树就走,他上前阻拦,并用“禾枪”打了肖时红脑袋??ぃ樾逑?醇醋Ъ疟ぷ毙剖幕钡硬??そ毙剖?c倒在地,用脚跪着肖时黄的左胸,并用拳头殴打肖时黄,肖时红抢过肖时黄手里的禾枪,对着肖时黄的胸、背部猛戳几下,后被旁人劝开。
5、证人肖祥连证言证明, 2011年2月7日,他父亲肖时红说肖时黄偷了他家1棵树,向村里反映多次,村里说管不了。次日下午, 他和父亲肖时红、哥哥肖祥清3人就想到肖时黄家去背1根树回来。他们3人来到肖时黄家放树的地方,他背起1根树就走,听到后面有吵架的声音,他回头一看,看见肖祥清把肖时黄按在地上用手打, 父亲肖时红拿着1根担柴用的“禾枪”对肖时黄身上戳了1下,后被人劝开。
6、证人肖国凤证言证明, 2011年2月8日下午,她在家听到有人在骂她父亲肖时黄,并说“背树背树”,她父亲肖时黄拿起1根担柴用的“禾枪”从家中冲出去,她就跑到2楼去看,看到她父亲用“禾枪”指着正在背她家树的肖祥连说:你背我的树做什么? 肖祥连说她父亲偷了他们家的树,肖时红先来抢她父亲手中的“禾枪”,然后肖时红的2个儿子一起上来将她父亲按在地上打,肖时红用“禾枪”戳她父亲肚子。
7、证人廖晶华的证言证明,他是田心村村支书。2011年2月7日肖时红几次向他反映说肖时黄偷了他家的树,他问肖时红有证据没有。第二天,肖时红父子到肖时黄家去扛树,双方打了架,双方事后都向他报告,他要双方各自诊伤到时再作处理。
8、被告人肖时红对自己伙同他人致伤肖时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户籍证明,被告人肖时红年龄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时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肖时红上诉提出肖时黄的伤情不是他造成的。经查,肖时红与他人共同致伤肖时黄的犯罪事实,有肖时黄的陈述, 证人肖祥连、肖国凤、廖晶华证言证明,被告人肖时红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肖时红提出肖时黄的伤情不是他造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又 如
审 判 员 周 林
代理审判员 罗 泽 连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文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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