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互相辱骂 双方均侵犯名誉权
2001年至2003年之间,原告田某在被告袁某丈夫的建筑工地做资料员,因工作关系经常往来密切,袁某据此怀疑田某与其丈夫关系暧昧,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2008年6月30日上午,袁某带着女儿来到田某办公室对田某进行辱骂,并殴打田某,引来多人围观。7月中、下旬间,原、被告双方相互采取用手机短信方式谩骂和侮辱对方。为此田某起诉要求袁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袁某就此提出了反诉,认为原告田某的行为也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其精神造成了伤害,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综合案件事实,作出判决袁某停止对田某的侵害,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给田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田某停止对被告袁某的侵害,向其赔礼道歉,并给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崔建民 张伟森 耿辛坪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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