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合同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16年
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水泥销售员资格的情况下,谎称在公司有关系,采取高价收购低价卖出的方式签订合同要求被害人支付预付款。因杨某某在亏本销售,于是其找他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最后他无法履行合同外逃,致使被害人陶某某等15人的1565022.5元的水泥预付款无法发货,被害人李某某等8人的水泥货款183368.36元无法支付。
2014年6月23日,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法院对由靖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开判决,判处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靖州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资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陶某某等15人谎称在该公司有关系,能弄到低价水泥,双方口头约定按水泥标号确定销售水泥价格,收取被害人水泥预付款。之后,杨某某以每吨370元的价格从该公司购进水泥,却以每吨300-32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由于杨某某销售水泥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于是被害人向杨某某多交预付款,李某某等人也代其向他人借款支付高额利息。到了2013年8月25日,杨某某因亏本销售,无法履行合同,遂关掉手机外逃,致使被害人陶某某等15人的1565022.5元的水泥预付款无法发货,被害人李某某等8人的水泥货款183368.36元无法支付。
2013年1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为了履行高价购进水泥低价销售的约定,以做水泥生意需要资金或合伙做水泥生意为由,以每月支付5%以上的利息为诱饵,先后找吴某某等27人借款3579000元。到了2013年8月25日,杨某某无法还本付息,遂关掉手机外逃。
靖州县公安局立案后,决定对杨某某实行网上追逃。杨某某到案后对预付水泥款未能兑现及以高息方式借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