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主持人:
我与小赵系同学,又是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伙伴。2013年5月,小赵为在市郊经营熟食连锁店,向我借款50万元,期限为9个月。事后不久,小赵与马小姐结婚,并将市郊经营熟食连锁店交由马小姐管理。2014年3月初,因小赵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我几次找小赵还款,小赵以生意不好为由推托,迟迟不予还款。我又找到马小姐,得到的回答是,钱是小赵婚前借的,与我无关。我打算将小赵及马小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鲁先利
主持人解答如下:
马小姐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生活,即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日常生活花销,也包括一方或双方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小赵借款时虽未结婚,但其借款是用于婚后经营市郊熟食连锁店。该连锁店虽只由马小姐一人管理,但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性质。因此,你若将小赵与马小姐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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