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友出事故 责任难确定两车主均担责
摩托车以便捷、快速、低成本的特点博得广大民众的喜爱,而正是因为它好驾驶,才使得一些人在驾驶时漫步轻心,往往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覃安与被告覃区、韦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覃安于2011年7月6日乘坐本村被告覃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由城北行驶至木友村十字路口段与被告韦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原、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报案,交警部门无法对该事故进行认定。因此,原告受伤后二被告都不理不采,互相推脱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
交警部门虽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作出认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覃区无证驾驶摩托车塔载他人致使原告覃安受伤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二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本案中,原、被告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未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无法对该事故进行认定,以致互相推脱责任。身边的每件小事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更不能粗心大意,要具备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才能解决好问题。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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