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印花税
问:境外公司将境内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另外一家境外公司,境内公司已经在工商、税务进行了相关变更。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两家境外公司签订),境内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否有义务替境外公司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另外,《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但印花税的纳税人为持有合同的双方而不是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并且立据人应于境内书立,境内书立应税凭证并不仅限于在中国的国境内书立,而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境外公司与另一境外公司在境外书立的转让中国境内股权所书立的合同应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于国内使用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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