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税法 常识,请点击:税法 首页
- 特别推荐: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