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村民因强拆起诉大石桥政府 获省高法支持
一场历时近1年多的拆迁与被拆迁的较量,随着辽宁省高法的终审判决而一锤定音:大石桥市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无效。在针对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而诉讼的案件中,该行政判决结果在我省尚属首次。
31位“钉子户”认为补偿不合理
1年前的一天,居住在大石桥市钢都区和平村的张茂海等31人接到大石桥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口头要求张茂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他们之前既没有进行拆迁公告,也没有举行安置补偿方案听证,更没有入户登记,并且对于集体土地也没有进行宅基地确权,就贸然实施征收。 ”张茂海说,他的房屋处于临街地带,平日里夫妻二人做点小生意,收入较为可观。与其他临街的房屋一样,张茂海的房子分为正房和门房,正房用来居住,门房则用来做生意。“尽管有些人的门房没有房照,但我们都是有合法经营执照的。 ”张茂海说。《决定书》隐瞒了张茂海从事个体经营的事实。张茂海提供的决定书显示:被征收人名下住宅(正房)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经正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定,补偿17万元。“17万元在大石桥最多能买到一处50多平方米的住房,可我们今后的生活无法保障。 ”另一被拆迁者徐淑仪说。
高法:拆迁补偿方案有瑕疵,应撤销
在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第二天,总计31位被拆迁居民分别将大石桥市政府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大石桥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除了没有“应该先补偿、后搬迁”的决定内容外,相应程序和法律适用无大的瑕疵,因此驳回诉讼请求。
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法)审理认为,大石桥市政府不能证明其对制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和征求意见,补偿方案程序存在瑕疵。
辽宁省高法同时认定,大石桥市政府在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要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同时,评估报告上没有2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 ”因此,省高法认为,这种背景下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大石桥市政府是自己选定的评估机构,因此在补偿标准上完全站在了政府一方。 ”张茂海说。
大石桥市拆迁办:调整后会继续拆迁
昨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卜主任表示,确实有31户被征收对象将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起诉,并且辽宁省高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只是说我们有瑕疵而已”。
对于接下来的拆迁工作是否会如期进行,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会在细节工作调整之后继续拆迁。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认为,该案的判决恰恰反映出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态度,辽宁省高法认真履行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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