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拆迁款拒搬迁 村委会诉讼维权
寿县丰庄镇曹圩村村民赵某某在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迟迟不进行拆迁,最终导致拆迁工作无法进行,村委会无奈向法院诉讼维权,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维护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2012年3月,寿县丰庄镇政府依据县政府通知要求制定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意见,丰庄镇曹圩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9月4日与该村村民赵某某签订《丰庄镇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区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赵某某随后领取了拆迁补偿款29044元。然而协议签订后,赵某某户房屋迟迟未能搬迁,影响了曹圩村的土地复垦工作实施,曹圩村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只得另行划定土地复垦区域,现此项工作已结束。曹圩村民委员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由赵某某返还补偿款。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曹圩村民委员会根据丰庄镇的安排,因土地复垦项目需要与赵某某户签订了《丰庄镇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区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赵某某并领取补偿款,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此后赵某某一直未进行房屋拆迁影响了曹圩村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致使曹圩村只得另行确定土地复垦区域,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曹圩村要求解除双方协议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赵某某已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29044元,现因合同解除,故丰庄镇曹圩村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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