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伪造借条当证据 法院开出10万元“不诚信”罚单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郭玉强 杨佳 2015年11月9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商贸公司诉王明(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作为原告提交了两张借条,其中金额分别为689850元和10000元。
法庭上,被告王明对其中一份载有689850元借款的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该法院依法进行了委托鉴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原告的相关人员,但相关人员拒不到庭参与审理,且表示借条为真实的原件。
经过司法鉴定,该借条并非一次性形成,其中“以上款项属实 王明”不是直接书写,而是复制形成的”。但原告某商贸公司并未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过,鉴于其伪造借条的数额较大,且有恶意诉讼的意图,法庭对原告作出罚款10万元的“不诚信”处罚,原告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
今年3月21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并调查相关事实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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