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买卖问题及买卖风险的分析
买卖问题:
因为安置房都是集体土地证,无法分割,因此是无法上市交易,你们只能私下做协议,有些是通过中介机构鉴证做的协议。但是既然相关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安置房在取得合法产权前的交易行为,任何私下协议因与法规抵触而无效,也就是说那协议只是做给自己宽心用的,没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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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5年,现在期限都满了,我们住的安置房小区到底何时能上市?”12月24日,家住拆迁安置房小区民丰北苑的张先生致电询问。记者了解到,和张先生一样抱此疑问的安置房居民不在少数。对此,无锡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相关部门正在进行民意调查,预计明年初会出台新政策,安置房5年上市大限明年将可能豁免。
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早在今年四月就有消息称,无锡市可能调整安置房上市流通政策,只要补缴土地出让金500-1000元/平米即可上市销售。根据《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锡征安建办会(2003)4号文规定,2002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征地拆迁安置房,自取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订)后才能进入市场。
风险分析: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拥有低廉的价格,但是由于诸多因素,在购买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风险。
浅析安置房买卖法律风险
由于长期以来上海商品房价位一直居高不下,很多有实际住房需求持币待观者,把目光转向了动拆迁房屋的购置上。一则,动拆迁房屋价位适中,不会有太大的经济压力;二则,可以满足自己实际住房需要;再则,升值空间巨大……。基于以上诸多因素的存在,动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市场显得异常繁荣。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前所述,动拆迁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动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都会要求下家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物权(即主要指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很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 房价飙升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买受人一般会有这样的惯性思维,总认为房款我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现在已经装修 而且现在已经入住,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问题。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一旦任一风险的发生都将可能导致买受人房财两空。当然这绝非危言耸听,司法实践证明,这样的案例教训已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