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报送材料中的“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
答:“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是指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和外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具体来说,中方的是“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资质证明”。“对外贸易资质证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中资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因国别不同而异,请向合同外方索取。
2、如果不具备对外贸易资质怎样才能够进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必须具备对外贸易资质。您只有在取得对外贸易资质之后才能够对外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技术进出口合同。中资企业申请对外贸易资质请与我局贸易发展处联系,电话65248761;外资企业申请对外贸易资质请与我局外资处联系,电话85163160。在您不具备对外贸易资质的情况下,请委托具有外贸代理资质的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
3、项目批复文件指的是什么?
答:对于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的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立项批复文件。对于非政府部门批复的项目,需要出示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对登记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对外支付的金额进行说明和确认。
4、关于提成合同登记的相关问题?
答:提成合同是指合同中未明确实际对外支付金额,仅确定了支付规则,例如按照每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合同。对于提成合同,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企业在每个提成年度,持合同登记相关材料和提成费计算依据到我局进行合同登记。提成费计算依据包括付汇说明和付汇证明材料(年度审计报告或者销售发票等),企业需在付汇说明中明确计算出当年度实际需要对外支付的金额,以此作为当次合同登记金额。对于合同签订的第一年,未发生实际销售情况,请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场分析报告作为预测的依据,以此估算对外支付金额。
5、关于技术进口合同中“包税”条款的相关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18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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