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扣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摘自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摘自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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