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工程项目会计代理记账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双柏县 项目工程建设
受托方(乙方):
根据甲方业务工作需要,按照乙方与主管局签仃的“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的条约内容,现委托乙方进行双柏县 项目的会计代理记账。乙方派岀具有会计资格、熟悉会计业务兼职人员进行会计代理记账。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时间及业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双柏县 项目的会计记账, 代理期限为:2013年 1 月 1 日至2013年 12 月 31 日。
(2)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1、建账,资金台账,会计项目总账;2、代理记账业务(含整理原始凭证、装订会计凭证/账簿);3、按月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报表;4、建立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规范账目;5、工程完工办理账务移交。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各种真实的原始资料,包括:开出的发票入帐联、发票联报销、银行对帐单、支票头、银行进帐单、电汇单、现金收支发票等各种单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财政、税务审计处罚,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指定出纳人员做好财务收支,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据相核对,为保证乙方开展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财务管理政策、规定、制度及拨款文件、招标文件、预算价、合同等原件或复印件,支持乙方会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3)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资金总账户一个,乙方应按甲方工作的需要分建设项目建立会计账、及出据会计报表,并对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建立账务帐制。做好会计账与资金账的对账,做好会计报表等项工作。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会计财务软件和项目记账磁盘软件存档的刻录费用和财政要求规范的账簿、表册、档案卷用品,对其他办公场地、设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楚雄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保证帐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2)乙方按有关财务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好原始凭证的装订。工程结束后全部移交回甲方管理、并协助甲方做好项目工程的审计。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财务凭据,拨付资金使用,进账单,报销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有权提出更换、撤回。拒绝报销等权利。
(4)在协议期限内需要代理记账的项目应按本协议办理,甲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另行签约代理。会计记账人员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会计资料和凭据、并严加保守甲方的财务秘密。
四、收费及付费方式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按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分档次计算支付乙方代理会计服务费。以工程项目分项计算,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单项2000元计算,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按1.8‰,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按1.6‰,10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按1.4‰,1500万元以上按1.2‰的费率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费率按照上述档次分段计算。
(2)拨付服务费方式:甲方按单项目进度比例支付乙方服务费。工程项目开工(当月)支付30%,工程进度中期30%,工程结束(当月)拨30%,另留10%待工程项目结束后的当月拨付剩余10%的服务费。
五、其他事项
(1)违约责任:若甲方不按协议事项提供资料和付费的每月应承担超期项目费用5%的经济责任;乙方不能按协议完成项目任务每月应承担超期项目费用5%的经济责任。
(2)自签约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若因特殊情况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影响工作完成,需变更约定事项的,事先须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5)本约定书有限期自签定之日起至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为止。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