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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探究

  [论文摘要]

  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否健康,这一点无论是从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市场,都可以看到不少理论的探讨和实际的案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很大发展,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机作案,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罪,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波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在金融犯罪中增长最快的高频多发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诈骗罪的规定,而没有专门规定金融诈骗罪。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在当前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几乎都存在“里应外合”、行贿受贿等“案中案”。金融诈骗案再次反映出: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分支行“一把手”“金钱沦陷”、道德滑坡,是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内部监管的不力或缺失,为不法分子大开了方便之门。本人就有关金融诈骗罪的有关犯罪防范与控制的做出以下分析。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特征 司法认定标准 法律预防机制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国新刑法典第三章第五节专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该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从第192条到第200条以9个条文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等八种金融欺诈犯罪的定罪与处罚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新刑法典关于金融欺诈犯罪的规定之全面,既是与美国、英国、德国等经济发达国家有关惩治此类犯罪的经济刑法,也可以说相比也毫不逊色。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

  综合考察中国新刑法典关于金融欺诈犯罪的惩治规定可以发现,新刑法典是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兼顾中国现实国情,该犯罪的特征:

  1、金融诈骗罪的主体。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较一般犯罪的主体要复杂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金融诈骗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例如贷款、集资诈骗罪等。任何自然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这类犯罪。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在三个条文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第192条,金融票据诈骗罪、第193条,集资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2、金融诈骗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大多是单一客体,如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如集资诈骗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

  3、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钱财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才构成犯罪,而过失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有两个条文: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其他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都是以“骗”为其实资内容的。“骗”是描述金融诈骗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诈骗犯罪原因的起点。[1]

  二、金融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金融诈骗活动是一种国际性的普遍现象。而在我国,近年来金融诈骗事件频频发生,手段越来越多,涉及金额越来越大。而犯罪手段主要表现在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以及假冒金融机构诈骗等等。 “里应外合”、行贿受贿等“案中案”。金融诈骗案再次反映出: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分支行“一把手”“金钱沦陷”、道德滑坡,是导致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内部监管的不力或缺失,为不法分子大开了方便之门。

  (一)虚开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诈骗是金融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又是票据诈骗的重灾区。一些银行的贷前审查流于形式,盲目相信企业提供的资料甚至虚假承诺。按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授信或发放贷款前,都要通过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水平进行调查,判断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放贷前还要对企业资产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在为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企业必须存入用于到期支付的全额保证金,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不得提前支取。但是,不少银行的贷前审查却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轻信谎言,在没有存入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出承兑汇票。2000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友谊路分理处经理席津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天津市肴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曹翠华。曹以肴奇公司的名义向友谊路分理处申请开具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谎称“开出承兑汇票后吸揽存款补齐保证金”。身为银行分理处经理的席津生,在肴奇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存入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指使分理处会计李某违规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证明肴奇公司在该分理处账户上有全额保证金。随后,席津生又两次指使会计李某分别在肴奇公司申请开具1500万元和3000万元承兑汇票的承诺书上签字盖章。曹翠华后将承兑汇票贴现兑出现金。席津生和李某的行为给银行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02万元,被法院以“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

  (二)利用高息存款做诱饵,一些银行一味追求存款和放贷指标,大批量开具承兑汇票,使嫌疑人轻易得手。1999年10月至2000年11月,金融诈骗分子张淑莹、张世莉等人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将29个存款单位的资金分别引存到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的3个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红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津西支行。随后,诈骗分子竟然从银行索要出了存款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存款单位印章的承诺书等,私刻存款单位的公章,分别以几家公司的名义,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总计1.432亿元,贴现兑出现金非法占有。

  (三)银行内部里应外和,金融诈骗案件除内外勾结现象比较突出以外,还呈现其他特点。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近两年来,金融业出现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以四大国有银行改制为主要内容,股份制银行优化整合为特别看点的改革,让中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在新旧金融体制之间,出现漏洞就十分普遍,此外,在“金融创新”口号的鼓励下,一些新的信用工具不断出现,使得监管难度提高。而从另一方面,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得不到满足正是金融诈骗出现的必要条件,2003年以来,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相继出台,银根偏紧成为普遍感受,很多地方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供给,资金链紧绷,这使得金融诈骗有了可利用的心理条件。

  三、金融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标准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金融诈骗罪是类罪包括8个罪名,分别规定在新刑法典第192—198条,并且明确规定这8个罪名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遵守此标准。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贷款诈骗罪的认定:(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有这几种情形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的认定:(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务的。有这几种情形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认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有这种情形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有这几种情形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有这几种情形的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有价证卷诈骗罪的认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劵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劵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保险诈骗罪的认定:(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这几种情形的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四、金融诈骗罪的预防法律机制

  一批“金融掮客”在银行、存款单位、金融骗子之间穿针引线,目前还缺乏可以操作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制约。在许多金融诈骗案件中往往最终查到的都是那几个资金贩子在牵线搭桥,银行工作人员、金融掮客、诈骗分子以及贪图高息的存款单位,形成了一个金融诈骗的链条,使得诈骗分子如鱼得水,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些“金融掮客”在金融诈骗案件中处于“超脱状态”,依据目前法律,除了追缴非法收入外没有什么罪名可以惩处。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金融掮客”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市场,是因为金融业的业务开拓还远远不够。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合理配置这些金融资源。许多案件都反映出,这些中介服务银行没有做,而是让那些“金融掮客”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各家商业银行只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把方便储户放在了首位,而把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放到了次要的位置,这是十分可怕的。

  如何能有效的建立金融诈骗的预防法律机制,是当前社会普遍讨论的一个热点。本人就这一问题,做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1、人大制订征信法。征信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公安、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人大制订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全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里交易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谁有信用,谁没有信用,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人大制订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措施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3]

  (二)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培养全社会金融防范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从中国关于金融欺诈犯罪法律惩治的沿革及其现状看,中国的有关刑法规范基本上可以对现实中发生的此类犯罪起到有效的威摄和惩治作用,也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己的特点。中国新刑法典对金融欺诈犯罪的立法设置和规范修改,不仅是对现实中此类犯罪存在态势的回应,而且较为充分考虑了其发展趋势。研究和了解其特点与内容,对于中国惩治此类犯罪的刑事法治之实施与完善,对于中国与国外、境外法治经验的交流,均可以说是有所裨益的。

  注释:

  [1] 赵秉志:《刑法学》刑法总论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 第69页、第93页

  [2] 赵秉志:《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第30页

  [3] 肖珍樱:《金融信用环境重建构想》、《湖南经济》2002年3月

  参考文献:

  李淳、王尚新主编:《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0页。

  肖珍樱:《金融信用环境重建构想》、《湖南经济》2002年3月。

  郭文义:《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的思考》、《福建金融》2002年8月。

  赵秉志:《刑法学》参考资料(第二版)中央广播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

  中华工商时报 新华网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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