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征地腐败的条件及杜绝强制征地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惩治征地拆迁中的腐败,直接关系到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民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难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深入剖析2009年成功办理的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窝串案,总结归纳出侦破此类案件的五个要点:
一是以资金为线索,找准关键环节。资金是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保证,涉及各方利益,管理使用敏感,最易出现腐败。该院从征地拆迁补偿款被骗领事件入手,在全面掌握此类资金拨付流程的基础上,抓住丈量评估、实地勘验、权属查验、业主确认、补偿款核算、拨付前公示及审批等环节,寻找突破口。经过缜密侦查,虚报拆迁面积、虚增补偿种类、伪造房屋手续、违法提高补偿标准以及明知存在弄虚作假仍予审批或严重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行为,逐一浮出水面。
二是以职责为重点,锁定侦查对象。该院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为主线,对照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有关职务安排、职责分配、工作要求,客观分析行为人对损失结果应负何种责任及其责任大小,明确职务犯罪主体。
三是以书证为核心,揭露犯罪事实。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审批环节一般都会留有档案资料。该院在侦查取证中把书证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根据书证内容调查相关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抓好证据收集和核查工作,既提高了侦查效率,也保证了证据的统一性。例如,通过收集核查相关审批材料、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中的相关证明、证件以及报批手续等,发现五家企业在一次征迁补偿过程中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缴纳,进而侦破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鲤城分局原局长钟永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
四是坚持双管齐下,深挖窝案串案。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往往存在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情况,该院注意从整体上评估分析线索,拓宽侦查视野,采取“捆绑式”办案,“双管齐下”,既深挖渎职背后的徇私情节和权钱交易行为,又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深挖渎职犯罪,做到反渎与反贪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步步深入,以点带面,扩大战果,有效保证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通过对征地拆迁组组长陈宏玩忽职守致使3座虚构的“古大厝”获得补偿款110余万元案进行深挖,一举侦破了涉及7人的贪污贿赂窝案。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化。土地利用规划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不能由官员随意变更。土地利用中的细节方面,也应以村民共同约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由此可以使法律、法规和村民共同约定覆盖土地利用的一切方面,一旦有土地违法违约事件发生,法院将按照刑法和民法做出裁决。要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反映民意、尊重民意;规划制定必须有民主程序。有了这样的法制化基础,不仅地方官员对滥占耕地、强制征收农民土地有所忌惮,民间以暴抗法或做“钉子户”的现象也将减少。
二是,给农地征收以更大制度弹性。首先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强制征收,而且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再者,即使政府依法征地,也不见得一律采取单方定价的办法。如果属于重要公共利益需要的占地,如国防设施、铁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占地,政府可以采取按固定补偿标准给农民补偿,但如果只是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如绿地、图书馆、博物馆、一般性政府办公楼等,以及所有商业开发用地(如开发区、居民小区等),政府理应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给农民足额补偿,而不是“低买高卖”损害农民收益。
三是合理征地价格的确定。通常把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发生的级差收益看做征地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土地增值该归谁,该做怎样的分割,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或准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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