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征地引发的影响及应该进行思考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四川成都市居民唐福珍不久前自焚捍卫自己房屋的惨烈画面令人震撼,但唐福珍以死抗争并没有保住她的房产,只给她留下一个“暴力抗法”的官方结论。
唐福珍事件是近些年中国拆迁冲突的一个缩影。1950年代中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但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于是,拆迁者的“暴力拆迁”和被拆迁者的“暴力抗法”不时见诸报端,成为中国社会最常见的社会冲突之一。
但对拆迁者(往往是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往往是普通居民)来说,这从来就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因为拆迁者的背后,大多巍然站立着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在拆迁这一并不复杂的利益链条上,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但不隐晦,还常常是受益最大一方。
1994年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78%降至44%。从1995年到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平均为48%,财政支出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平均为70%。其中,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到全国总收入的20%,却要负担80%基层民生支出。
一、政府和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得到的土地价格低廉。从农民手中拿来,只是支付了按年产值的不超过十五倍补偿,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差十倍甚至是几十倍。
二、土地从农民那里拿来后,虽经公开的土地市场挂牌出让,可真正拿到地的开发商大多是在支付了一笔不菲的操作费后,才能得到,这背后的利益输送,就成为了部分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合作的源动力。
三、土地收益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不顾农民利益,从农民手中抢地的原因。以湖北长阳永和坪征地为例,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仅仅只有1800万左右,而挂牌出让就让政府进帐1.1个亿,这一差价相当于这个县一年半的财政收入。就此不难理解政府为什么会调动一切力量从农民手中夺地了。
四、开发商进入后,所带来的建筑业务,也是政府官员乐于圈地的重要原因。有了地,有了开发商,自然房子就得有人建了,当地领导的亲戚,关系户,甚至情人,都可以分到一杯羹。对上,可以以经济发展为标榜,领导那里的面子过得去,对下,不管你有多大的意见,都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哪管什么农民利益,社会责任。而失地农民要在建筑业务上寻找点出路,往往就以资质不足,押金不够等将他们拒之门外。
暴力圈地的大量存在,让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土地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
一、土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民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只要和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协议就把土地卖了,不用征得农民的同意。虽然有的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大多是走过场,变成强奸民意的另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政策存在缺陷:土地的补偿标准与土地实际价值存在巨大差距:按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及青苗费和安置补偿的计算,只是按农业产值计算土地收益,一亩地补偿款最多也就是六七万块钱,没有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计算级差土地收入,所以农民的土地级差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四川成都市居民唐福珍不久前自焚捍卫自己房屋的惨烈画面令人震撼,但唐福珍以死抗争并没有保住她的房产,只给她留下一个“暴力抗法”的官方结论。
唐福珍事件是近些年中国拆迁冲突的一个缩影。1950年代中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城镇房产基本都属于国有,拆迁补偿矛盾较少。但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居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土地的升值,拆迁所牵涉的利益越来越大,拆迁的利益相关方都奋力投入拆迁与反拆迁斗争。于是,拆迁者的“暴力拆迁”和被拆迁者的“暴力抗法”不时见诸报端,成为中国社会最常见的社会冲突之一。
但对拆迁者(往往是开发商)和被拆迁者(往往是普通居民)来说,这从来就是一场实力悬殊的较量,因为拆迁者的背后,大多巍然站立着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地方政府。在拆迁这一并不复杂的利益链条上,地方政府的身影不但不隐晦,还常常是受益最大一方。
1994年中国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78%降至44%。从1995年到2004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52%,但财政支出平均只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0%;地方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平均为48%,财政支出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平均为70%。其中,县乡两级财政收入不到全国总收入的20%,却要负担80%基层民生支出。
一、政府和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得到的土地价格低廉。从农民手中拿来,只是支付了按年产值的不超过十五倍补偿,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差十倍甚至是几十倍。
二、土地从农民那里拿来后,虽经公开的土地市场挂牌出让,可真正拿到地的开发商大多是在支付了一笔不菲的操作费后,才能得到,这背后的利益输送,就成为了部分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合作的源动力。
三、土地收益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不顾农民利益,从农民手中抢地的原因。以湖北长阳永和坪征地为例,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仅仅只有1800万左右,而挂牌出让就让政府进帐1.1个亿,这一差价相当于这个县一年半的财政收入。就此不难理解政府为什么会调动一切力量从农民手中夺地了。
四、开发商进入后,所带来的建筑业务,也是政府官员乐于圈地的重要原因。有了地,有了开发商,自然房子就得有人建了,当地领导的亲戚,关系户,甚至情人,都可以分到一杯羹。对上,可以以经济发展为标榜,领导那里的面子过得去,对下,不管你有多大的意见,都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借口,哪管什么农民利益,社会责任。而失地农民要在建筑业务上寻找点出路,往往就以资质不足,押金不够等将他们拒之门外。
暴力圈地的大量存在,让我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土地制度作深层次的思考:
一、土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民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政府和开发商往往只要和当地的村委会签订协议就把土地卖了,不用征得农民的同意。虽然有的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大多是走过场,变成强奸民意的另一种形式,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政策存在缺陷:土地的补偿标准与土地实际价值存在巨大差距:按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及青苗费和安置补偿的计算,只是按农业产值计算土地收益,一亩地补偿款最多也就是六七万块钱,没有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计算级差土地收入,所以农民的土地级差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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