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及补偿实施办法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实行征收土地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只有政府有征地权;第二,必须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应当予以安置;第四,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五,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目前我市四城区范围内,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的70%以上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我市城区留用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的10%确定。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征用农用地项目的留用地,原则上给予选址。政府鼓励各村留用地集中选址,统一规划建设。2006年1月1日后征收农用地项目的留用地,原则上按100万/亩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再选址供地。
一、在我市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泸县 、合江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10%执行,古蔺县、叙永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20%执行。
二、年产值:
粮食队按每年每亩1050元,专业蔬菜队按每年每亩1200元执行。
三、征地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征地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合作社的实际面积和地类计算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3、按法律规定的低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人平不足12000元的,按每人12000元计发,人平超过 12000元的,照实计发。轮换工减半计发。
4、被征地合作社的人口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在校生)为准。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予安置,只办理农转非手续。
5、被征地合作社提出书面人员安置费分配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6、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人员安置费尚未兑现而土地被提前使用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本办法规定发给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年产值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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