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两个法律关系
一、现在的农村土地是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承包地被征收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一般表现为各级政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组织如村委会、村民小组及经联社等)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农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公法关系,而后者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可看出)即私法关系。因此,我建议你们要先厘清这两个关系。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从物权法上看,由于集体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因此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集体所有,而不是归集体组织中的农民个体所有;归农民(承包方)所有的是安置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对上述两个关系的认识不到位,往往会引发征地补偿争议。现实中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都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就是他们的,以村集体不分土地补偿费或者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少起诉到法院,但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时农民又把怨气发到法院上,认为司法不公,由此引发非法上访等问题。事实上由于两种法律关系所引发的纠纷法院是有区分的,农民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不服,与村集体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土地补偿费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村集体有权以法定程序,即村民2/3或者村民代表2/3通过决定用于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及分配方法,做到这样就是合法的,村民不得以此起诉到法院,当然村集体的决定不符合程序或者做出的决定侵害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侵吞土地补偿费等,村民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受理的纠纷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有权得到相应的份额,否则,有权起诉到法院,法院应予受理。另外承包地被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即村集体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费及青苗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措施:应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这样有利于减少争议,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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