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的隐忧
核心提示: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修改内容为提高补偿标准。学者于建嵘表示,此次修改应该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有专家预测,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标准至少会提高到现在的10倍。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10倍,这种政策性倾斜,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将获得更大比例的收益,或将改变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长期形成的地方政府拿大、开发商取中头、农民最后拿小头的状况,从根本上保护了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使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更趋合理。
农民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提高中获取了比较多利益,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如一个翘翘扳―――当农民这一头的土地补倍收益大幅增加之时,也就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这一头的收入必将被减少不少,开发商也将因此付出更多的开发成本,这种分配之间造成的某种“失衡”,将造成土地开发成本的上升。
一方面地方政府会把农民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中分配多得的部份转嫁到土地出让金之中,以弥补因农民多分配而失掉的那部份,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份额不减少。另一方面开发商面对高起的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最简单的转嫁方法就是把多支出的土地成本打入开发成本,让那么购房者为土地开发成本埋单。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光是一种赖于生存的资源,还是一种生产资料,失去土地之后,农民生存方式将改变,土地补偿之中的社保功能,会不会因为农民获得原土地征收补偿的10倍而被抵消,地方政府会不会在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的培训、就业、社保等等问题上当“甩手大掌拒”,把属于失地农民应有福利,包括所有人员安置问题推给社会,让失地农民明里提高了补偿标准,却暗地里失去了应有的待遇而骨内受了伤。
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重新利益分配的过程,很多情况下是村干部和开发商、地方政府结成一个同盟,而农民常常被蒙在鼓里,缺乏应有的知情权。村集体的干部本身是村民的代表,应该是村民的代理人,却往往成了村民的“主人”,使原来的集体经济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干部经济”。村干部一旦利用征地补偿信息不透明的状况,截流提高后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的条件之下,失地农民享有土地补偿还不是听任村干部赏。
由此可见,确保农民享有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大幅度提高的政策红利,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做好土地征收补偿的信息透明公开,并让农民直接参与到补偿事务的谈判、分配中去,地方政府则通过税收、产业振兴和增加就业来间接受益,从而实现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大幅度提高后利益分配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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