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审批及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一、征用土地的审批
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二、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征地支付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征用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征地补偿费的管理
1.土地补偿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安置补助费
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谁拆迁或迁建的,支付给谁;自行拆迁的,支付给附着物的所有者;林木、果树补偿给所有者。
4.青苗补偿费
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对征用承包户的土地补偿
征用农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例题.征用承包期限在10年以上的农业承包户的土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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