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令)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属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价格和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调查、统计和发布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的核定、发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经费的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5号令和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统一年产值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发展状况,全区地区类别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木耳镇、石坪镇、王家镇、悦来镇。
二类地区:统景镇、洛碛镇、茨竹镇、龙兴镇、兴隆镇、大湾镇、石船镇、玉峰山镇、古路镇。
三类地区:麻柳沱镇、华蓥山镇、御临镇、高嘴镇、张关镇、大盛镇、明月镇。
第七条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时,其青苗补偿可按批准征收土地中的耕地面积为依据计算。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凸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改作其它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其标准按附表三执行。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其房屋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迁建户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法定程序和标准划给宅基地,由迁建户自行修建住房,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免交有关费用。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它合法权证的企业的房屋、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房屋、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属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采取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只能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补偿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林木,按附表二中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除此以外其它土地上成片栽种的林木以区人民政府确权发证的面积为依据,按实际栽种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2、零星栽种的林木按附表五据实补偿。
3、专业果园、茶园、桑园、花园、苗圃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
4、对珍稀名贵树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符合附表六规定的构筑物,按附表六的标准补偿。
(二)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集体所属附着物的补偿,根据批准征收的该村民小组的土地面积,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由其按规定管理使用。
2、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所属附着物的补偿,以被征地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按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后,由其以征收土地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为依据,对照附表七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到户。其余补偿费费用,由村民小组按规定补偿给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在籍人员。
3、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每户1800元的标准补偿。
4、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据实清理,其补偿标准按附表五、六执行。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时,对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该地区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的两倍给予村民小组补助,用于被征地村民小组调整土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专用动力电力设施、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管线按安装时的费用补偿;电话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下列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自然形成的河(溪)流。
第十四条 征地中应严格按照53号令的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地的,按53号令的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户籍在征地范围内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且征地时在校就读的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现役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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