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政府与房产开发商如此暴力征地!
我们系乐东县九所镇新庄村委会老高园村民,在本村抱套河东边盐碱田长期从事鱼塘养殖,该片鱼塘土地为本村的责任田,南临大海,北靠国道干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该片农田从抱套河引水灌溉,一年两季的水稻收成,曾为村民带来可观的粮食,一度成为老高园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后来由于农田逐年盐碱化,村民一直断断续续的耕作。
1992年,海口鹏程工贸公司声称征用龙栖湾1321亩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但村民当年未得到一分钱补偿款情况下,海口鹏程工贸将海滩部分防护林推掉,象征性平整一下土地后,第二年该公司立马消失得无影无踪,开发建设也成为一句空话。1321亩闲置土地随后被发包种植果树或建塘养虾,盐碱田却一直保持原状至1995年后,申诉人周活、麦斋、周保明、高承虎等人先后通过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土地互换使用等多种方式,成为该地实际经营使用者,各自建起鱼塘养殖对虾至今。
2009年,适逢龙栖湾开发建设之际,由九所镇政府负责牵头征地工作,但在未履行征收补偿等法定程序之情况下,乐东县政府却趁机把已全部建成高位虾塘的盐碱田80多亩集体用地与周边其他土地错误定性为国有土地出让给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房产开发,并为用地方办理了九所国用2009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寻找各种借口想让虾塘业主搬迁及无偿腾出土地。
2010年6月份,乐东县林业局突然发来一份《责令退塘还林通知书》要求靠近海滩的周活退塘还林,并强令周活必须接受每亩4000元或6000元的低价补偿款,自行退还鱼塘,种植海防林。否则,林业部门将强制推塘。真正目的并非“退塘还林”,而是为开发商下一步征地提供便利。因该地历史属于村民的责任田,从未存在过海防林,不应列入退塘还林的范围。一旦接受如此低廉的补偿款,也无法收回成本,被征地的农户更无地可耕,生活会陷入困境之中。所以,申诉人周活一口拒绝。但乐东林业局在组织开发商与周活多次准备达成补偿协议之时,又出尔反尔,毫无诚意可言,导致该事一拖再拖。周活在鱼塘中放养虾苗,等待收成之际,乐东林业局又派来工作人员声称,必须按照他们的制定标准退塘,如拒绝接受将强制推塘。申诉人周活经与其多次沟通,乐东林业局才答应等待到2011年1月15日收虾后再行协商推塘及补偿事宜。
孰料,2010年12月21日上午九时许,在申诉人未收到任何通知之情况下,由乐东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坐镇指挥,派来大批军警人员和公司保安进驻现场,组织几部铲车和一帮人马,将申诉人周活、麦斋、周保明等人的虾塘及房屋设施一举铲除,夷为平地,给申诉人周活、麦斋、周保明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虾塘业主们与其论理时,政府方面说该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虾塘位于红线图圈定的用地范围内,他们可“先强拆,后赔偿”,只答应对当季虾的损失做出补偿,其他依法应予补偿的项目却闭口不谈。
据此,申诉人认为,乐东县政府与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凭借一张违规办理的九所国用2009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张权利,实施暴力拆迁行为,强行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此举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一、盐碱田系老高园村集体所有土地,乐东县政府违背历史,将该地错误定性为国有土地出让,严重侵害了申诉人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周活、麦斋、周保明、周才珠、高承虎用于建塘的土地系历史水田,1981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新庄村原第十七生产队(现第15村民小组)将该地分给村民,一直由各农户成员耕作使用多年,后由于该地被海水日益侵蚀,导致土地盐碱化,无法进行种植才一度搁置。为了充分利用该地自然优势,发展养殖业,自1995年开始,周活、麦斋、周保明、高承虎等人通过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用责任田交换等方式,才得于建塘养虾。可以说,该地自始至今,土地使用性质尚未发生变化,该地一直属在基本农田类的概念范筹。
退一步说,即使是1992年海口鹏程工贸公司曾经征地(注:鹏程公司当时圈定的征地范围只是海滩部分土地),但该地从未脱离过村民使用,海口鹏程工贸公司也从不在该地上进行过实质性开发,而将土地长期闲置的作法,亦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依据该项规定可以知道,在海口鹏程工贸公司征地后的第二年,即1994年起,该地块如属在征用范围而未予开发的部分,理应及时返还给村集体恢复耕作,不能让其闲置,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所以,该地被闲置后,从1995年起被村民相继发包或作土地互换,给申诉人建塘养殖等进行农业性质的开发,系一符合土地政策的合法行为,在此期间,该地的使用性质也从未发生过变化。因而,原征用土地恢复耕作后,海口鹏程工贸公司已不再成为土地的权利主体,时至今日,该地权益只归农民集体所享有。所以,2009年才进驻龙栖湾大举开发的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已接收海口鹏程工贸公司土地的说法,从法律上而言,该说法毫无根据。因此,乐东县政府故意绕开征用农村土地的法定程序,私下擅自给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办理九所国用2009第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一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二、乐东县政府和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未遵循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征收、征用农村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应予及时纠正并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
土地征用是关系到一个地区社会稳定及群众生计的敏感问题。为此,我国法律对征收、征用农村土地,均有明确规定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47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第4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及《物权法》第42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综合上述法条可以知道,征收、征用农村土地一定遵循的法定程序是:
1、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根据土地的性质和征用面积,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发布征地公告;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补偿、安置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给予补偿。
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进行开工。
然而,乐东县政府与海南龙栖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征收、征用申诉人虾塘土地过程中,却没有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公开履行征地的法定程序,如此大面积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任由乐东县政府暗箱操作,将其错误定性为国有土地进行非法出让,该行为歪曲是非,践踏法律、违背民意,直接侵害申诉人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突袭手段,由政府部门组织警力,拉闸断电,破坏生产,多部铲车将虾塘及房屋一举推毁,导致申诉人周活、麦斋、周保明等经营多年的资产,片刻之间化为乌有!乐东县政府与开发商如此漠视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恣意毁坏他人财产的强拆、强征行为,系一起典型的暴力征地行为,相关责任人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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