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比较具体,使得在实行土地征收时,确定补偿数额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规范性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标准。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的估算是以被征收土地的收益为标准来确定的,补偿是针对该土地的收益进行的。
我国目前虽然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但这一补偿标准仅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则不予考虑,而且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按被征地的农业收益来计算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农产品的国内、国际市场等各方面因素,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业生产成本继续上升,农业产业利润绝对下降的现实情况,偏低的补偿标准不足以补偿农民的损失,更不利于对政府滥用征地权的制约和农业耕地的保护。
过低的补偿计算标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损害了农民当前的利益,还损害了农民的长远生计,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失地农民的替代“土地保障”的“货币保障”;过低的补偿计算标准,严重影响耕地的保护,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的战略安全;过低的补偿计算标准,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及到社会的稳定。由于补偿标准过低,从而使得政府低征高卖、与农民争利、垄断财富、滥用征地权、滥征耕地,造成大量的耕地被荒芜及至被用地单位倒卖牟取暴利。在征地中的各种暗箱操作,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司空见惯,并愈演愈烈,引起广大老百姓的极大愤慨,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通过对我国目前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的探讨,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土地征收补偿计算标准应坚决贯彻公正补偿的原则,完全补偿被征地人的全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2)以市场价值进行补偿标准的估价,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依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数额,除了要考虑征用前的价值外,还要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3)建立中立的评估机构;(4)明确规定计算补偿额的基准日期。
- 特别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