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以年产值作为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
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基准是被征土地的年产值。我们知道,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偏低,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按土地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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