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相邻关系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的委托,指派石镇宾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原告受害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两家于2000年与××乡人民政府购买了宅基地后,同年建成现住房。两家房屋相邻,大门朝西,屋后为东,原告房屋的北墙与被告房屋的南墙相邻。被告房屋建成之初,其房顶及二楼屋后的水排往北边和西边。后因排水不畅,被告就于2006年改装水管,将二楼屋顶天面的积水排往东南流经水管排向原告屋后的水沟和原、被告两家房墙的中间。其二楼屋后的积水则直接排下两家房墙的中间,排下的水直接淋、浸原告房屋的北墙,导致原告房屋北墙经常处于潮湿状态。因被告房屋南墙墙基高,原告北墙的墙基低,致使被告房屋顶上及二楼屋后的水排下两家房墙中间后,有相当一部分流、浸进原告房屋北面的三个房间内,造成室内潮湿甚至积水。天下大雨时,房内的积水更是徒然聚增,严重地影响到原告房屋的安全和房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二、相邻排水关系因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的不同应区别对待。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由此可知,相邻排水关系因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自然流水的排放,低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排水的权利。对于人工流水的排放,低处所有人和使用人原则上没有承水的义务。所谓“人工流水”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而形成或对水的流向施以了人为影响的流水。比如雨水本为自然流水,但如果相邻房屋的一方设置屋檐或其他设施,使雨水直接排到他方所有的房屋上时,就由自然流水变成了人工流水,有过错的一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对他方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 被告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被告张××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邻居李××的权益,采取安设排水管,砌排水沟、排水口等做法,人为地改变自然流水的流向,把自己家屋顶的天面流水、屋后流水直接排放到邻居李××家的房墙,长期让自家的排水淋、浸邻居家的房墙,雨水季节,大水还会浸进李××的屋内,给原告李××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构成侵权。
四、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 ,被告张××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希望被告及时承担排除妨碍等责任。原告愿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并且完全相信、衷心希望人民法院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真正把这一人民内部矛盾及早化解,以确保辖区的和谐稳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
诉讼代理人: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
石镇宾律师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