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大修:暴力征地拆迁案件能迎来春天吗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一直以来,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其修改备受期待。而本次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众多法律人士满怀期待,诸多媒体将其视为“衡量法治的重要标尺”。那么,《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暴力征地拆迁案件有哪些影响?广大被征地拆迁人是否迎来了春天?
本次《行政诉讼法》可谓是立法层面上的巨大进步,为了更清楚地让被征地拆迁户了解法律的规定,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解读:
首先,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对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对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法定诉讼权利。尽管《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此有相应规定,然而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其实更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拆迁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法院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情形发生。
其次,本次《行政诉讼法》修定,设立了行政负责人出庭、登记立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等制度。上述制度的确立,直接保障了征地拆迁案件的威严、被征地拆迁人诉权,以及防止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等。
征地拆迁案件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由于公务繁忙、上下信息不畅通等原因,觉得是因为老百姓漫天要价才造成征地拆迁程序迟迟无法启动,老百姓一味地漫天要价,才阻碍了项目进展。然而真正开庭时,听到律师的代理意见才知道征地拆迁项目的违法,征地拆迁补偿之低。因此行政负责人出庭,对于“地方一把手”了解征地拆迁实情,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而登记立案则很好地保障了被征地拆迁人的诉讼权利,在很多被征地拆迁人委托我们之前,曾经自行到法院多次要求立案,但是法院一边收了材料,一边却以各种理由推辞。造成被征地拆迁人到上级法院讨要说法也没有依据。因此,登记立案制度的设立,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农民来说,极大保障了诉权。
众所周知,征地拆迁往往由地方一级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案件多属于行政诉讼,被告往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此之前,我们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往往滥用指定管辖权,将诉县(区)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造成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干预,无法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此次,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的管辖原则,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征地人的诉讼权益,这一管辖权上的变化是值得欣慰的。
再次,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增了三个“一并原则”。即复议机关维持,共同被告原则、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原则。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而在此之前,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征地人只能选择复议原行政机关。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对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而不致使行政复议流于形式。
对于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则的确立,能够更好地针对征地(拆迁)方适用被征地拆迁人的地方依据(或红头文件),侵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形。因此,一些类似于国土部门等行政机关再拿着政府的“会议纪要”、“红头文件”声称自己征地拆迁行为合法,就不会像“免死金牌”一样奏效了。
而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原则,是征地拆迁环节一项既高效,又有利于解决暴力征地拆迁冲突的利好法则。行政诉讼与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样有利于解决老百姓的补偿问题。因为原行政诉讼的设置,更多层面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新《行政诉讼法》新增的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实在诉讼中为解决补偿争议提供了良好平台。无论作为一名律师,还是对被征地拆迁人来说,通过诉讼嫁接谈判平台,解决补偿争议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原《行政诉讼法》对此并未规定,因此虽然最终征地主体被请到法庭上,法官也无法或不愿意就补偿事宜做太多工作。
综上来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被征地拆迁人权利的保障带来了不少福音,为暴力征地拆迁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作为法律人,我们有信心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打好每一起征地拆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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