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要素及征地权的限制
惩治征地拆迁中的腐败,直接关系到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民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难点。
拆迁因素:
一是以资金为线索,找准关键环节。资金是重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保证,涉及各方利益,管理使用敏感,最易出现腐败。该院从征地拆迁补偿款被骗领事件入手,在全面掌握此类资金拨付流程的基础上,抓住丈量评估、实地勘验、权属查验、业主确认、补偿款核算、拨付前公示及审批等环节,寻找突破口。经过缜密侦查,虚报拆迁面积、虚增补偿种类、伪造房屋手续、违法提高补偿标准以及明知存在弄虚作假仍予审批或严重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行为,逐一浮出水面。
二是以职责为重点,锁定侦查对象。该院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履行职责和实际履职情况为主线,对照各个环节各项工作的有关职务安排、职责分配、工作要求,客观分析行为人对损失结果应负何种责任及其责任大小,明确职务犯罪主体。
三是以书证为核心,揭露犯罪事实。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审批环节一般都会留有档案资料。该院在侦查取证中把书证作为证明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根据书证内容调查相关知情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抓好证据收集和核查工作,既提高了侦查效率,也保证了证据的统一性。例如,通过收集核查相关审批材料、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中的相关证明、证件以及报批手续等,发现五家企业在一次征迁补偿过程中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缴纳,进而侦破了泉州市国土资源局鲤城分局原局长钟永华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
四是坚持双管齐下,深挖窝案串案。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往往存在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的情况,该院注意从整体上评估分析线索,拓宽侦查视野,采取“捆绑式”办案,“双管齐下”,既深挖渎职背后的徇私情节和权钱交易行为,又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中深挖渎职犯罪,做到反渎与反贪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步步深入,以点带面,扩大战果,有效保证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通过对征地拆迁组组长陈宏玩忽职守致使3座虚构的“古大厝”获得补偿款110余万元案进行深挖,一举侦破了涉及7人的贪污贿赂窝案。
征地权限制:
《财经》记者发现,与现行《土地管理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章节、内容和篇幅大大拓展。该“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土地征收征用”一章,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善后事宜。其核心内容是限制政府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变为“财产补偿”,并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首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这就为“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扫清了障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这意味着,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而这些新增国有土地主要靠征用农地。在上述法律规定下,诸如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项目都可“合法”依靠政府低价征用农地,然后高价卖出商品房,这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为了使农村建设用地获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88条,专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及其范围”。
该条款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这意味着,新《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凡是非公益性或商业性建设项目,农民都可以自己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开发经营,可“出让”(实际上就是卖),可“租赁”,可“入股”,也可“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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